与15年前中国社会和教育界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不同,在21世纪初期,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已从一种类别的教育,逐渐转向对国家人力资源建设、优化产业和产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提升国民基本素养等方面,赋予了职业教育更多更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为此,我们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继承传统、学习国外的经验,并非只是为了使现有的“双轨制”模式做得更完美,而是要着眼于在现代教育制度和社会发展中将职业教育的功能发挥得更充分。 鉴于这些基本的变化和认识,《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应该注重以下几个基本方面的问题。 1.从上世纪“二战”之后,德国、日本等国通过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快速实现了经济和社会复兴,并将职业教育视为发展的“秘密武器”,其着眼点并非局限于教育,而是看到了职业教育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与职业教育发展相关的不仅是学校法、教育法,还包括经济法、行业法、税法等,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营造了宽广和系统的法律支撑框架,使个人、学校、企业、行业及相关机构的责权利都能在此框架中得到对应体现,而且条款具体有效,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能在全社会的依法支持下正常有序地发展。而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只是典型的教育类法规,对其他相关行业不仅缺少约束力,而且有关规定多为责权利不对等的单向要求,致使其可行性和实操性都大打折扣。 2.职业教育的发展不同于普通教育那么单纯,起码需要有政府、学校、企业、个人4个方面的积极性作支撑。而在《职业教育法》中这4个方面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对其各自责权利的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关键。不可否认,在以上4个方面,各自的需求、作用是错综复杂的,需要充分协商和认同,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一部《职业教育法》中难以全部包容,需要其他相关法规配合协同,而这样的工作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不充分,所以必然会出现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法律真空和体制性障碍。比如,可以激活企业对职业教育需求的行业促进、产品改善类法规,就能从企业的生存发展内需中增加对职业教育的依赖,使之认识到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并非负担,而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保障。仅从这一方面来看,《职业教育法》不是单纯的教育类法规,而是与个人成长、积极发展和国家繁荣紧密相关的教育问题的对应法规,需要从根本上提高各方面对《职业教育法》重要价值的重视。 3.职业教育的特点应得到充分尊重,如强调动手实践、注重技术创新、体现“工作为本”的学习模式、需要“双师型教师”、倡导毕业后继续学习、吸纳行业参与和评价、加强校企合作、建设多种类型的实训基地、营造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校园文化等。这些特点在《职业教育法》中均应予以明确肯定与具体支持,包括在建校、管理、教师培养、考试、评估等方面,也需有对应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4.职业教育不仅本身是系统工程,在整个国家教育制度的体系中也不应总是孤立的“一轨”或缺少可持续发展前景的“死胡同”。在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今天,任何教育都应该能与终身学习的系统融通,而每一个人的职业素养也应该是国民基本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相关法律的保障使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有效融通,才能真正使职业教育赢得社会的尊重,特点得到明确的彰显,在社会中具有真实的吸引力。(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程方平) (责任编辑:cbppc.bcj) |